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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洗车行整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2日  阅览次数:  发布: 工程科
各洗车行:
郑州市是一个缺水的城市,洗车行是用水较大行业之一,为依法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针对目前洗车行存在的各种问题,经研究决定,特做如下整改通知:
一、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对已经建立循环用水系统人为停止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循环用水系统已经过期报费的,必须重新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循环用水系统需要整改的,应在2014年6月1日前完成。过期没有完成整改的,将按照《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纳入用水计划管理
洗车行业必须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洗车行于每年12月底,必须按照要求,统计出当年用水量、洗车数量,以推进我市洗车行业用水的科学管理工作。
对私自凿井取用地下水洗车的,依照《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对于使用都市村庄地下水水源的洗车行,除了依法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外,必须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
 
附件:郑州市洗车行整改法规依据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郑州市洗车行整改法规依据
 
一、《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户和月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以及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或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各个人,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或者补缴纳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