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市供水节水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5]269号)要求,决定对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郑州市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公共供水除外),均应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1、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50元。
2、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2.30元。
3、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9.00元。
4、地温空调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二)在城市建成区以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覆盖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1、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2、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3、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8.00元。
4、地温空调用水,每立方米0.08元。
(三)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1、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2、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3、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00元。
4、地温空调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三、地下水资源费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根据抄见表量,实行按月征收。
四、地下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规定,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在收费前,应到市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可向市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六、本通知自二○○五年四月一日抄见表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