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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阅览次数:751   发布: 综合科

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政办〔2005〕29号)意见,决定对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
        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用水户(不含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方式:因本次标准调整,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增加的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的收入监管,确保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和及时上缴财政。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增加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增加0.25元/立方米。
      (二)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三)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四)水力发电用水、循环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2元/立方米。
      (五)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水资源费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四、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此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确保各市、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上缴任务的完成。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用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可向当地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六、本通知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